2010年6月11日 星期五

入籍居住明定「身在加拿大」

入籍居住明定「身在加拿大」


公民法修正案同時加入有關申請入籍「居住」(residence or physical presence)的定義,要求「人必須在加拿大」4年住滿3年,康尼說此舉是要「鼓勵移民融入加國社會」。

移民部指出,現行法未定義「居住」,令有些申請人沒有實際在加拿大,卻可以獲得公民身分。

例如,過去便有法官認為,如果申請人有住在加拿大的意思,並且以加拿大為生活重心,那麼儘管4年間實際在加拿大居住只有79天,仍可以被認為滿足入籍法中的居住要求。

現行法下,法官在審查是否滿足入籍法中居住要求時,往往還會考慮以下幾點:1. 申請人之前是否曾經在加拿大長期居住;2. 申請人的配偶與子女居住地點;3. 申請人實際出現在加拿大的模式(次數、時間),是否意味回家,或僅僅是拜訪;4. 不在加拿大的時間長短;5. 不在加拿大的情況,是否因為一個明顯的暫時性理由,例如暫時出國工作、求學、陪伴配偶出國工作等;6. 與加拿大聯繫的強度,是否比與其他國家的連結更強。

因為上述第6項考量,有些入籍顧問會鼓勵申請人保留加拿大銀行帳戶、訂閱雜誌、保有醫療卡、擁有住房與家具、保留駕照或讓子女入讀加拿大學校。

換言之,公民法修正案一旦通過生效,上述只有「心在加拿大」的居住解釋,將不再符合入籍法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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